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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凌海咨询加盟合作协议书
甲方:四川成都凌海心理咨询中心 乙方:
签订时间:200
年__
月__
日
合同期限:
年 甲乙双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以及有关规定,本着自愿的原则,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,就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的咨询/培训分支机构事宜,经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本协议书。 第一条
合同项目及原则 1.乙方申请加盟甲方并作为甲方的咨询/培训分支机构从事公开的独立咨询/培训业务。 2.双方本着优势互补,互利互惠,发挥资源渠道优势及共创共赢、强强联合,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原则共同发展。 第二条
加盟费用 乙方为了获得加盟身份和加入权力,应向甲方交纳
元人民币的加盟费,此费用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,后续支持及宣传广告费
元/年。 第三条
乙方加盟甲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.乙方必须是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的咨询/培训机构,从事心理咨询/心理治疗事业的社会团体,企事业单位或个人; 2.乙方的一切活动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的前提下进行; 3.乙方独立经营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。 第四条
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.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.甲方在分支机构操作出现下列情形的时候,有取消加盟授权并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: ①
乙方进行了违反法律、法规的操作,甲方提出警告但并未终止; ②
乙方违背了加盟基本原则的操作,甲方提出警告但并未终止; ③
其他特殊情况,双方本着友好平等的原则协议解决。 2.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市场推广方案,保护有序市场拓展,为严格规范统一,乙方加盟甲方后,各加盟商名称都冠以"四川凌海心理咨询中心XXX工作站"对外宣传推广。 3.乙方加盟甲方后,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以下支持: ①
在甲方网站(四川凌海心理咨询中心、四川智财心理咨询研究所)上发布乙方咨询/培训信息,将乙方作为分站公布于网站并进行链接。 ②
由总部出资统一品牌推广,统一市场拓展,统一网络营销,统一媒体广告(如:与四川人民广播电台、四川电视台联办心理访谈类节目;在华西都市报、成都商报、成都晚报定期投放广告;在新潮、华西等时尚杂志刊登广告;在其他全国性心理杂志投放广告等等),最大限度地提高凌海咨询的知名度和上镜率,使加盟商充分享受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。 ③
根据加盟合作伙伴需求,提供丰富的咨询师资源,无偿转介当地求询者信息。若有培训需求,总部还将提供讲师资源,但讲师课酬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。 ④.为乙方进行经营盈利模式、业务推荐与指导,技术咨询等等。 二.乙方的权利和义务: 1.乙方保证:使用甲方的商标,品牌,服务,独立开展业务。乙方的经营方针可自行制定,但不得与甲方所制定的总体方针相抵触。乙方在开展媒体、网站相关宣传过程中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不得以欺诈或非法手段进行对外宣传,与此相关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。 2.乙方作为甲方的咨询/培训分支机构在
市
县区域内进行合规经营,期限为
年,自
年
月
日起至
年
月
日止。 3.乙方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(或自然人),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,运营符合当地实际的业务发展模式,自主经营,其咨询、培训、治疗所引起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。 4.乙方与甲方往来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,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种载体,均视为商业秘密,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。 5.乙方有权正常退出加盟体系,乙方在希望退出联盟时可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,经甲方审核同意后退出,但加盟费用不予退还。 6.乙方在合同期满不准备续约的情况下,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。 第六条
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期满即终止。如双方同意可再行协商并续签协议。协议履行期间,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协议,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。擅自终止协议即为违约,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(违约金协定为人民币2000元)。 第七条
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 1.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,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。 2.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,但应当以书面方式确定。 3.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,应及时通知另一方,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。 4.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经签字、盖章后生效,两份合同(包括传真件)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甲方(盖章):四川成都凌海心理咨询中心
地址:成都市大石西一街12号 乙方(盖章):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:__杨老师_____________ 电话:13980016351 签约代表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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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:四川成都凌海心理咨询中心,四川新航标职业规划咨询部 在线预约QQ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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